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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票填假地址 不影響效力

*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

讀者大白問:

朋友小強跟我說,他要繳房租且小孩子沒奶粉,請我幫忙。我身上沒錢,就把僅有的金鍊子拿去當舖抵押換五萬元現金,約定由他來繳利息。誰知道他沒繳息,讓我的金鍊子被收走,損失十幾萬元。

小強答應我分期付款,但付了一次一萬元就失去聯絡。我的朋友輾轉請他簽一張本票給我,他在本票上有蓋手印、姓名及身分證字號,卻填了假住址,我不知道資料是真是假。事發已經三年,我能請法院扣押他的薪資嗎?

律師蘇彥文詳解

大白可依借貸關係向小強請求返還借款,大白若想利用此方法請小強還錢,時效為十五年,但因為大白當時並未要小強簽下借據,因此若真的興訟要求還錢,要向法院舉證借貸事實,恐怕較困難。

未記載發票日無效

此外,大白也可以依據小強所簽發的本票請求小強給付票款,本票上填寫的雖是假住址,並不影響本票效力,但本票上須記載發票日,否則即為無效票。因此要提醒大白,本票上若未記載到期日,其追討時效就是從發票日起算三年,若已超過時效,小強雖可以向法院請求給付票款,但對方可以用時效消滅為由來作抗辯。

由於大白若興訟請求返還借款,須提出借據及收據,難度較高,建議大白先試著連絡對方,若對方避不見面,再提起給付票款之訴,對方若不出庭,大白可以直接向法官請求一造辯論判決,這樣就算有時效問題也不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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